ETN(指數投資證券)之發行人,目前法規僅開放同時經營證券經紀、承銷及自營業務之綜合證券商。
發行ETN之證券商自行或委任其他證券商擔任流動量提供者,於本中心等價成交系統交易時間內提供流動量報價,報價之價格應包含買進價格及賣出價格。
利用於證券商開設之證券買賣帳戶,委託證券經紀商申請申購、賣回ETN之委託人,或自行申請申購、賣回ETN之證券商。
依ETN標的指數之漲跌幅度、應計收益及投資人應付費用等,計算而得之ETN價值。
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以現金方式交付對價,向發行人申購ETN,申購金額之計算基準,應依發行計畫所定單位數及申請日盤後公布之指標價值辦理。
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於ETN到期前,以交付ETN方式,向發行人換回對價之現金,賣回金額之計算基準,應依發行計畫所定單位數及申請日盤後公布之指標價值辦理。
係指未成交之最低賣出申報價格與最高買進申報價格之差額占最低賣出申報價格之比率,以「(未成交之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未成交之最高買進申報價格)÷未成交之最低賣出申報價格X100%」計算之。
係指該ETN當日收盤價格與盤後公布之指標價值之差額占盤後公布之指標價值之比率,以「(收盤價格-盤後公布之指標價值)÷盤後公布之指標價值X100%」計算之。
證券商發行ETN,應訂定避險操作策略,為利其辦理相關避險交易,本中心爰明定發行人得開立避險專戶,專戶一律設於其自營部門,本國證券商帳號為八八八八八八-四,外國證券商帳號為九九八八八八-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