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於本中心網站→上櫃/興櫃公司專區 > 上櫃/興櫃公司資訊 > 上櫃公司資訊查詢。
二、可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
三、為服務投資大眾方便查詢上櫃公司EPS資訊,本中心網站有提供上櫃公司EPS排名資訊,可於本中心網站→上櫃/興櫃公司專區 >上櫃/興櫃公司資訊 >上櫃/興櫃公司財務排名項下查詢。
一、可於本中心網站→上櫃/興櫃公司專區>公司治理>公司治理評鑑系統專區查詢每年度評鑑結果。
二、可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司治理項下查詢相關資訊。
一、原則上於每季財報申報截止日後次一營業日公告,公告後二營業日實施。
二、可於本中心網站→三、上櫃公司交易方式除因財報公告後可能會有所調整外,另亦可能因交易面因素而被公告為處置有價證券,最新上櫃處置有價證券資訊可於本中心網站 → 公告及法規 > 市場公告 > 上櫃處置有價證券資訊項下查詢。
一、股東會時間及地點:可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彙總報表>股東會及股利>股東會公告>召開股東常(臨時)會日期、地點及採用電子投票情形等資料彙總表項下查詢相關資訊。
二、股利發放:可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彙總報表>股東會及股利>股利分派情形項下查詢相關資訊。
一、若為投資人可參與之重大訊息記者會,上櫃公司最遲將於開始之2.5小時前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周知投資大眾開會時間、地點等資訊。本中心亦會於本中心網站首頁以跑馬燈方式預告開會資訊,投資人可親臨會場,或至本中心網站收看直播。
二、若非為投資人可參與之重大訊息記者會,本中心仍會於本中心網站首頁以跑馬燈方式預告開會資訊,並於本中心網站提供重大訊息記者會之直播供投資人觀看。
一、本中心為提供所有產業重大訊息發布之時機及內容,與發行公司發布重大訊息及回應媒體報導相關應注意事項之指引,已編製「上(興)櫃公司重大訊息發布應注意事項參考問答集」供參。
二、前述問答集可於本中心業務宣導網站→上櫃/興櫃公司/債券發行人專區 >上(興)櫃公司文件下載>問答集>上(興)櫃公司重大訊息發布應注意事項參考問答集下載。
一、財務重點專區僅將公開資訊觀測站所揭露之資訊,作一財務重點彙整,以便利使用者查詢參考,並藉以達到提醒投資人注意之效果,強化預警功能。投資人進行投資前仍應詳閱各該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相關財務業務資訊。
二、有關「財務重點專區」各指標揭示內容請參閱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財務重點專區」資訊揭露處理原則(可至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查詢)。
三、財務重點專區資訊可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 投資專區 > 財務重點專區 > 上櫃公司項下查詢。
一、上櫃第一天為該股票之承銷價。
二、上櫃第二天(含)以後各日依下列順序決定之:
(一) 前一營業日等價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
(二) 前一營業日等價成交系統無成交紀錄但交易時間結束時有買進或賣出之申報紀錄者,若最高買進申報價格高於該日開始交易基準價,以該最高買進申報價格作為當日參考價格;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低於該日開始交易基準價,以該最低賣出申報價格作為當日參考價格。
(三) 前一營業日等價成交系統之開始交易基準價。
漲跌停價格之計算:
(一)無現金增資時:
1. 漲停價=不超過【除權息參考價 x 1.1】之最接近檔位為漲停價格。
2. 跌停價=不小於【除權息參考價 x 0.9】之最接近檔位為跌停價格。
(二)有現金增資時:
1. 漲停價=不超過【A或B較高者 x 1.1】之最接近檔位為漲停價格。
2. 跌停價=不小於【A或B較低者 x 0.9】之最接近檔位為跌停價格。
一、上櫃有價證券之實收資本額規定需達三億元以上及公司設立登記屆滿三年以上(發行公司屬上市、上櫃公司之分割受讓公司者,得依被分割公司財務資料所顯示被分割部門之成立時間起算;屬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者,得依其營運主體之設立時間起算)。
二、獲利能力方面,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且其個別或合併財務報表之營業利益及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實收資本額比率達百分之三以上。而集中市場上市有價證券僅規定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餘在(一)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者 (二)股權過度集中者(三)成交量過度異常者之規定皆相同。
一、若您要查詢交易資料,可由以下網址查詢:
二、若您要查詢發行面資料如基本資料、重大訊息或財務報表,且該公司仍存在於資本市場(屬上市、上櫃、興櫃、公開發行公司任一種類型之公司),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但若該公司已撤出資本市場(非上市、上櫃、興櫃、公開發行公司),因本中心已非權責機關,無法提供任何發行面資料,請見諒。
投資人可於每一交易日上午9時至下午3時委託買賣興櫃股票。
因興櫃股票屬議價交易市場,係由推薦證券商之報價主導其交易進行,投資人買賣興櫃股票,成交的一方一定是各該興櫃股票的推薦證券商,並以推薦證券商之報價為成交價,因此,推薦證券商的報價為投資人委託時重要參考資訊,由於櫃買中心每一交易日交易時間開始(上午9時)才會揭示推薦證券商買賣報價資訊,且櫃買中心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亦於上午9時始接受興櫃股票委託單輸入,因此,為提升投資人成交機會,建議投資人於上午9時開始揭示報價資訊後再委託證券經紀商下單買賣。
(1) 查詢興櫃股票暫停(恢復)交易之即時公告:
A.「興櫃 → 興櫃即時公告」
B.「興櫃 → 興櫃股票市況報導 → 市場公告」
(2) 下列行情表會以不同色塊分別標註屬訊息面或交易面暫停交易之個股,灰色代表訊息面暫停交易個股、橘色代表訊息面恢復交易個股,粉紅色則代表交易面暫停交易個股(興櫃交易冷卻機制),供投資人區別:
A.「興櫃 → 當日行情」
B.「興櫃 → 興櫃股票市況報導 → 個股行情、類股行情或行情排行」
(3) 查詢特定時間內所有暫停/恢復交易之興櫃公司清單:
A.交易面暫停交易:「公告及法規 → 興櫃交易時間內達暫停交易標準之股票查詢」。
B.訊息面暫停交易:「公告及法規 → 公布暫停/恢復交易股票」。
於「重大訊息與公告」項下可查詢個股訊息面暫停交易之資訊,惟須注意興櫃公司係於接獲櫃買中心公告暫停或恢復交易後1小時內始發布重大訊息,故會有稍許時間落差。
權利:創櫃板公司可免費享有櫃買中心提供之會計、內控、行銷及法制等輔導服務,亦可參與創櫃板課程,且可透過創櫃板籌資平台募集資金,並可透過櫃買中心網站「創櫃板專區」辦理資訊揭露提升知名度。
義務:登錄創櫃板前後皆須接受櫃買中心統籌輔導。登錄創櫃板後須進行資訊揭露,包括每年應申報股東會資訊、年度財務報表或簡明資產負債表與綜合損益表,每季應申報已募集資金使用情形,且應依規定進行重大訊息資訊揭露。
一般投資人(即小額投資人)買賣公債之管道有:
一、於公債標售前辦理預約申購:購買公債金額在150萬元以下者,投資人可洽中華郵政公司指定之各地經辦郵局或台灣證券交易所指定之證券經紀商辦理預約申購登記;以10萬元為購買單位,其價格按每期公債標售之競標最高得標利率換算之價格為準。
二、直接向中華郵政公司進行公債之買進與賣出:小額投資人應持郵政存簿儲金或劃撥儲金帳戶資料,並填具「中央登錄公債開戶申請書」及「中央登錄公債印鑑卡」各1式2份交經辦郵局辦理後,取回登錄公債存摺簿。日後公債買進、賣出均以存摺登錄方式為之。
三、洽債券自營商進行公債之買進與賣出:小額投資人須先至清算銀行開立中央登錄公債帳戶,再提供債券自營商其國民身分證或登記證影本後,即可與債券自營商進行公債之議價買賣。
債券自營商名單可洽詢本中心網站:債券市場資訊 > 業務服務 > 證券商債券業務 > 各類債券
一般投資人可與債券自營商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國際債、公司債及金融債,但需注意發行辦法中交易對象是否僅限專業投資人或有其他限制。
債券自營商名單可洽詢本中心網站:債券市場資訊 > 業務服務 > 證券商債券業務 > 各類債券
投資人若想進一步瞭解已發行之公債、公司債、金融債、轉(交)換債及國際債券基本資料,可前往「公開資訊觀測站 > 債券專區」查詢。
外國債券之登錄基本資料可於本中心網頁(首頁 > 債券 > 經登錄外國債券專區)查詢。
一、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
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以書面向證券商申請為專業投資人之法人或基金:
(一)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但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其財務報告免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二) 經投資人授權辦理交易之人,具備充分之債券專業知識、交易經驗。
(三) 投資人充分瞭解證券商與專業投資人進行債券交易得免除之責任後,同意簽署為專業投資人。
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以書面向證券商申請為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
(一) 提供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或單筆交易金額逾新臺幣三百萬元,且於該證券商之投資往來總資產逾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並提供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聲明書。
(二) 投資人具備充分之債券專業知識、交易經驗。
(三) 投資人充分瞭解證券商與專業投資人進行債券交易得免除之責任後,同意簽署為專業投資人。
一、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國內外之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貨服務事業及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機構。
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以書面向信託業、證券商或保險業(以下簡稱受託或銷售機構)申請為高淨值投資法人:
(一)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淨資產超過新臺幣二百億元者。但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其財務報告免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二) 設有投資專責單位,並配置適任專業人員,且該單位主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三)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持有有價證券部位或衍生性金融商品投資組合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但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其財務報告免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四) 內部控制制度具有合適之投資程序及風險管理措施。
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以書面向受託或銷售機構申請為專業投資人之法人或基金:
(一)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但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其財務報告免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二) 經投資人授權辦理交易之人,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
(三) 投資人充分了解受託或銷售機構受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得免除之責任後,同意簽署為專業投資人。
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以書面向受託或銷售機構申請為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
(一) 提供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或單筆投資逾新臺幣三百萬元之等值外幣,且於該受託、銷售機構之存款及投資(含該筆投資)往來總資產逾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並提供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聲明書。
(二) 投資人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
(三) 投資人充分了解受託或銷售機構受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得免除之責任後,同意簽署為專業投資人。
五、簽訂信託契約之信託業,其委託人符合第二款、第三款或前款之規定。
一、專業板債券
(一)發行人為外國中央政府:國家主權評等等級達 BBB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二)發行人為外國地方政府:債券或發行人信用評等等級達 BBB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三)發行人非為上述兩項者:無信用評等要求。
二、一般板債券:除經我國境內金融機構保證者,或發行人信用評等等級達BBB級以上者外,債券之信用評等等級須達BBB級以上。
一、該債券為經我國金融機構保證者。
二、發行人已提供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出具之發行人信用評等報告。
三、該債券僅限銷售予專業投資人者。
流動量提供者依規定應對市場提供買進及賣出權證之報價,惟流動量提供者於下列時機得不提供報價:
一、有關各檔債券ETF即時行情,投資人可至本中心網站「ETF專區→盤中交易資訊」項下查詢包括最近成交價、即時買賣價量與估計淨值。
二、有關各檔債券ETF歷史交易情形,投資人可至本中心網站「ETF專區→歷史行情」項下查詢ETF每日、每周、每月或每年交易資料。
三、有關各檔債券ETF每日淨值部分,投資人可於基本市況報導網站「各項專區→ETF行情→櫃買市場ETF單位變動及淨值揭露」項下或各投信公司網站的ETF專區查詢。
四、有關各檔債券ETF外陸資持有情形,投資人可至本中心網站「ETF專區→ETF外資及陸資持股統計」項下查詢。
五、另有關各檔債券ETF發行規模部分,投資人可於各投信公司網站的ETF專區項下查詢。
一、本中心設有「證券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法條完整內容請詳本中心網站首頁 > 公告及法規 > 法令規章 > 證券法令查詢系統 > 法規名稱查詢 > 輸入「證券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
二、投資人之檢舉途徑、獎勵內容及保密與保護檢舉人措施,請詳下列專區:證券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