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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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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股當日沖銷交易專區


相關報表


 

前言

為提供投資人避險管道及健全交易機制,103年1月6日起投資人得以現股從事先買後賣之當日沖銷交易,並自103年6月30日開放先賣後買當日沖銷交易。

現股當日沖銷以普通交易 (上午9時至下午1時30分) 收盤前買賣間及普通交易收盤前之買賣與盤後定價交易間之反向沖銷者為限。即投資人若以同一帳戶於同一交易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一檔有價證券成交後,就相同數量部分,可按買賣沖銷後差額辦理款項交割。當市場行情走勢不確定、投資人誤判情勢或投資人買進之有價證券於盤中價格走揚時,即可適時反向沖銷,降低投資人風險或提前實現獲利。

 

制度介紹

一、當日沖銷交易定義:

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係指投資人與證券經紀商約定就其同一受託買賣帳戶於同一營業日,對主管機關指定之上市(櫃)有價證券,委託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有價證券成交後,就同種類有價證券相同數量部分相抵之普通交割買賣,按買賣沖銷後差價辦理款項交割。

二、 投資人的適格條件:

考量現股當沖具有一定投資風險性,故現行開放具有一定交易經驗之投資人始得從事現股當沖交易,要從事現股當沖的投資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1. 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滿3個月且最近1年內委託買賣成交達10筆(含)以上。但已開立「信用交易帳戶者」及「專業機構投資人」不在此限。
    *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國內外之銀行、保險公司、票券公司、證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貨服務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機構。
  2. 簽訂概括授權同意書及風險預告書:
    投資人應事先與證券經紀商簽訂概括授權同意書,約定委託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有價證券成交後,就相同數量部分相抵之普通交割買賣,按買賣沖銷後差價辦理款項交割。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並應簽訂風險預告書,證券經紀商始得接受其當日沖銷交易委託。

另證券經紀商應將得當日沖銷交易之適格投資人名單,輸入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定之電腦系統,如有異動,應即予調整。投資人不得使用綜合交易帳戶從事當日沖銷交易,綜合交易帳戶成交分配後之交易及成交分配後更正帳號之交易均不得沖銷。

 

得為現股當沖標的

 得為當日沖銷交易之標的明細

自105年11月21日起新增當日沖銷交易標的:

  1. 證券交易所「臺灣50指數」成分股股票、「臺灣中型100指數」成分股股票及櫃檯買賣中心「富櫃五十指數」成分股股票。
  2. 認購(售)權證標的有價證券:得為發行認購(售)權證標的(含獎勵A級發行人可發行標的),並經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者。考量整體作業及公布時程,本中心於認購(售)權證標的異動後次一營業日調整當日沖銷交易標的。
  3. ETF: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期貨信託事業發行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並於上市或上櫃當日納入當日沖銷交易標的。
  4. 融資融券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之有價證券,並經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者。得為融資融券之有價證券自得為融資融券生效日起納入當日沖銷交易標的。
  5. 借券標的有價證券:得為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標的,考量整體作業及公布時程,本中心於借券標的異動後次一營業日納入當日沖銷交易標的。
  6. 上開有價證券經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為變更交易方法或處置者,不得列入。

 

交易時間

以普通交易收盤前之買賣間及普通交易收盤前之買賣與盤後定價交易間之反向沖銷者為限。即投資人可於普通交易時段先買進後賣出或先賣出後買進同種類、數量之有價證券進行當日沖銷交易,投資人亦可於普通交易時段買進後,於盤後定價交易時段賣出,或於普通交易時段賣出後,於盤後定價交易時段買進,進行當日沖銷交易。 零股、鉅額買賣、依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七十四條之交易、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採議價方式之交易及依第三十九條規定之交易,不適用當日沖銷交易。

 

應付當日沖銷券差作業

一、先賣後買當日沖銷交易之作業流程

  1. 證券經紀商接受投資人現券賣出委託時,應確認委託數量是否超過其在保管劃撥帳戶餘額與當日現款買進成交數量之總和;超過時,證券經紀商應確認本身具足夠數量之有價證券,於投資人未完成反向買進沖銷交易時,可出借予投資人作為交割之用。主要目的在於,當投資人賣出後未買進時,具足夠券源供交割。證券經紀商應事先建立可供出借之券源部位。
  2. 投資人於普通交易現券賣出後,於普通交易或盤後定價交易買入,即完成現券賣出後現款買進之當日沖銷交易。
  3. 投資人現券賣出成交後,未完成反向買進,致無法完成當日沖銷交易,可更改交易類別為融券/借券賣出,或透過「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券」,由證券經紀商借入證券,再出借予從事現券賣出後卻未完成反向買進之投資人。
  4. 未完成當日沖銷交易之部位,若於成交日(T日)未依「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券」完成借券,則成交日後次一營業日(T+1日)證券經紀商委託證券金融事業代理標借及議借。標借及議借程序取借之有價證券數量仍有不足時,成交日後次二營業日(T+2日)就不足之數量由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為其辦理交割需求借券。
  5. 投資人先賣出而未完成反向買進,證券經紀商應於成交日後次一營業日 (T+1日) 交易時間內以證券經紀商總公司專戶 (證券買賣帳號:8899999) 買回證券以還券。

二、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券

  1. 證券經紀商出借有價證券之券源,以向客戶借入、自營部門自有證券轉入、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借入或他家證券經紀商向其客戶借入、自營部門自有證券轉入或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借入,轉出借予證券經紀商為限。(如圖示)
    借券流程
  2.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之有價證券)不得借入及出借該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該等人員將該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交付信託,亦不得出借。另證券自營商亦不得以「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券」借入及借出有價證券。
  3. 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券費率以不超過投資人賣出當日該種有價證券收盤價格百分之七為限。
  4. 證券經紀商應先分別與出借有價證券之客戶或他家證券經紀商及借入有價證券之投資人簽訂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貸契約,證券經紀商並應開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始得辦理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貸相關業務。(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訂有「證券商辦理應付當日沖銷券差有價證券借貸契約書範本(證券商與投資人、證券商與證券商)」,可至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網站下載參考。)
  5. 證券經紀商應依每一客戶分別設帳,每日逐筆登載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券、標借及議借、交割需求借券、還券及權益補償相關事項。
    證券經紀商應依帳載紀錄按月編製對帳單送達客戶,但當月無借貸紀錄且未經出借人或借券人書面請求者,不在此限。
    證券經紀商應取得借券人及出借人簽具同意書,同意證券經紀商將其個人借券相關資料提供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依相關法令規定蒐集、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所需。

三、標借、議借及交割需求借券

  1. 證券經紀商未能透過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券,出借有價證券予投資人,於投資人現券賣出成交日後次一營業日(T+1日),證券經紀商應委請證券金融事業依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借貸辦法代理標借及議借。
  2. 證券經紀商依標借及議借程序取借之有價證券數量仍有不足時,就不足之數量依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為其辦理交割需求借券。

四、強制買回

  1. 投資人現券賣出後未完成反向買進,證券經紀商應於現券賣出成交日後次一營業日(T+1日),以總公司「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證券買賣帳號為889999-9)強制買回,以返還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券、標借、議借或交割需求借券借入之有價證券,如現券賣出成交日後次一營業日(T+1日)未能全數強制買回,應於現券賣出成交日後次二營業日(T+2日)起持續買回至全數買回為止。強制買回之有價證券優先返還依標借及議借程序取借之有價證券。
  2. 「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券」取借之有價證券,於現券賣出成交日後次一營業日(T+1日)無法全數強制買回時,證券經紀商應通知出借有價證券之客戶或他家證券經紀商及借入之投資人繼續出借及借入未完成強制買回之有價證券至全數買回為止。出借有價證券之客戶不得要求提前返還有價證券。借券費率不得超過繼續借券日收盤價百分之七計算。如有價證券當日無收盤價格,則以當市開盤競價基準計算。
  3. 證券經紀商經標借及議借程序取借之有價證券,於現券賣出成交日後次一營業日(T+1日)無法全數強制買回,續委由證券金融事業代理標借及議借未完成強制買回之有價證券數量。
  4. 強制買回得於普通交易、盤後定價交易、零股交易及鉅額買賣為之,惟「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僅得現款買進不得賣出,亦不得使用綜合交易帳戶及申報更正帳號。

五、暫停先賣後買當日沖銷交易

  1. 得為當日沖銷交易之有價證券,遇發行公司停止過戶時,自停止過戶日開始前五個營業日起停止先賣出後買進當日沖銷交易及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券作業。但發行公司停止過戶之原因不影響股東權行使者,不在此限。
  2. 前項營業日為交易日,但發行公司停止過戶開始日訂於農曆春節前最後交易日後之第二個交割日 (含) 至農曆春節後第二個交易日 (含) 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停止過戶開始日訂於農曆春節前最後交易日後之第二個交割日者,則最後交易日後之第一個交割日列入營業日計算。
    2. 停止過戶開始日訂於農曆春節假期或農曆春節後第一個交易日者,則最後交易日後之二個交割日皆列入營業日計算。
    3. 停止過戶開始日訂於農曆春節後第一個交易日後之例假日與第二個交易日者,則最後交易日後之第一個交割日列入營業日計算。

六、相關費用負擔

因投資人現券賣出後未完成反向買進沖銷交易,所發生之當日沖銷券差借券、標借或議借、交割需求借券及手續費等各項費用、強制買回之價格差額及其他費用,均應由投資人負擔。

投資人應於強制買回還券之次一營業日下午5時前清償前項發生之強制買回價格差額及費用,逾期視為違約。

證券商申報時點

  1. 已簽訂概括授權同意書之投資人於成交當日如不欲沖銷者,應於收盤前向證券經紀商聲明,證券經紀商應確認並留存紀錄。
  2. 證券經紀商應於成交當日下午6時前,將受託買賣帳戶當日沖銷交易之有價證券及數額輸入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定之電腦系統。未輸入當日沖銷交易數額者,視為不予沖銷。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10時後,不得調整。
  3. 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券申報
    1. 委託人從事現券賣出後,未完成反向現款買進沖銷交易,證券經紀商應於成交日(T日)下午6時前將當日沖銷券差明細輸入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定之電腦系統。
    2. 證券經紀商辦理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券,應於現券賣出成交後當日下午(T日)6時前,將出借及借入有價證券明細輸入「應付當日沖銷券差申報平台」,以轉知集保結算所辦理有價證券撥轉作業。證券經紀商出借有價證券之券源來自他家證券經紀商,他家證券經紀商亦應同時將出借有價證券明細輸入「應付當日沖銷券差申報平台」。
    3. 證券經紀商委由證券金融事業代理標借及議借,應於現券賣出成交後次一營業日(T+1日)下午6時前,將借入有價證券明細輸入「應付當日沖銷券差申報平台」,以轉知集保結算所辦理有價證券撥轉作業。
    4. 證券經紀商應於強制買回成交日後次二營業日上午10時前將買回明細輸入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定之電腦系統。
    5. 證券經紀商應於強制買回成交日後次二營業日下午6時前於「應付當日沖銷券差申報平台」申報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券之還券明細,以轉知集保結算所辦理有價證券撥轉作業。

投資人風險控管

由於當日沖銷交易具一定風險性,證券經紀商應落實下列風險控管措施:

  1. 額度控管:投資人當日沖銷交易買進及賣出金額,應列入單日買賣額度計算,但當日沖銷交易之反向委託金額,不列入其單日買賣額度計算。買賣額度沖抵後不得於當日循環使用之。證券經紀商依規對投資人未訂定單日買賣額度而從事當日沖銷交易者,應另訂當日沖銷額度。投資人當日沖銷委託賣出合計金額不得逾越當日沖銷額度,委託買進及取消委託賣出之金額,得不列入當日沖銷額度計算,其額度沖抵後不得於當日循環使用之。
    前項投資人於盤後定價交易時段之當日沖銷委託賣出金額應合併計算當日沖銷額度,但普通交易時段未成交之當日沖銷委託賣出金額不列入計算。
  2. 證券經紀商預收一定款券:證券經紀商得視情形向投資人預收足額或一定成數之款券,並適用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預收款券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3. 每日依投資人當沖損益評估額度:證券經紀商應於每日收盤後,就投資人當日沖銷交易後之損益,評估增減其單日買賣額度或當日沖銷額度。
  4. 按月評估投資人累計虧損:證券經紀商對其投資人前月份當日沖銷交易累計虧損達其單日買賣額度或當日沖銷額度二分之一時,應暫停其從事當日沖銷交易。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證券經紀商於投資人提供適當財力證明後,重新評估其單日買賣額度或當日沖銷額度。

申報違約、錯帳、更正帳號及更改交易類別

  1. 違約:
    1. 交割違約:已申報當日沖銷部位,證券經紀商若須申報交割違約,應直接申報當沖之違約互抵資料,無須先行取消申報之當日沖銷部位。
    2. 債務違約:現券賣出後未完成反向買進沖銷交易,投資人應於強制買回還券之次一營業日下午5時前清償前項發生之強制買回價格差額及費用,逾期證券經紀商應申報債務違約。
  2. 錯帳及更正帳號:T+2日上午10時前已申報當日沖銷部位,證券經紀商若須申報錯帳或更正帳號,應先取消已申報之當日沖銷部位後,再申報錯帳或更正帳號。申報遲延交割者於T+2日上午10時後,僅得就當日沖銷互抵後淨買入或淨賣出部分申報錯帳,並不得申報更正帳號。
  3. 更改交易類別:已申報為當日沖銷部位,欲更改交易類別(例如改為融券、借券、融資),證券經紀商應先取消申報之當日沖銷部位,並於T日下午6時前申報更改交易類別。

原非採現款現券之交易,若於T日下午6時前已申報更改交易類別為現款現券,該部位可申報當日沖銷。

宣導資料

規章公告下載

  1. 105.11.21新增得為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標的為當沖標的公告
  2. 105.01.29新增得為融資融券有價證券為當沖標的公告
  3. 104.06.01為放寬證券商自營部門參與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平台,公告修正「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
  4. 103.06.30先賣後買當日沖銷交易實施公告
    1. 業務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2. 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3. 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書暨概括授權同意書
    4. 有價證券借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5. 盤後定價交易買賣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6. 開戶契約修正條文對照表
    7. 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
  5. 103.01.06先買後賣當日沖銷交易實施公告
    1. 業務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2. 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
    3. 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書暨概括授權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