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為因應金融科技創新,已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以下簡稱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初步開放發行虛擬通貨募資金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案件,豁免其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之義務,以提升創新企業募資之便利性,並滿足其多元籌資的需求,惟為維持市場秩序及引導產業朝正向發展,經參酌主要國家監管原則,制定監理架構如下:發行人有編製公開說明書之義務;交易平台業者應取得證券自營商之特許證照,採單一交易平台方式經營本業務,且須建置有效的資訊安全管理機制,於監理規範架構下受理發行人發行虛擬通貨,及擔任自營商議價買賣之,並肩負督促發行人作好資訊揭露之責;另考量前揭虛擬通貨屬技術含量及風險程度較高之產品,故初步開放階段僅限專業投資人始得參與認購及交易,且對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參與認購額度亦設有上限,以控管風險。
本中心依主管機關之授權,訂定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及相關規章,用以規範虛擬通貨之發行、交易,暨經營本業務之證券商其財務業務、內部控制制度及從業人員管理規則等,俾利相關人員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