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委託之法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10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416757號公告、104年11月16日金管證發字第10400443526號公告、110年4月15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3362463號公告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一條之一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九條之一規定。
受託案件範圍
受理發行人下列案件之申報生效、撤銷、廢止或變更等事項:
一、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本國發行人含併同申報之增資發行新股及無償配發新股案件)及初次上櫃前公開銷售之現金增資案件。
二、普通公司債募集與發行案件。
三、上櫃公司及第一上櫃公司申報辦理合併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私募補辦公開發行及減少資本案件。
本中心辦理受託案件之規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託辦理本國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規定」
行政委託之法源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12月14日金管證投字第11203852937號公告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三條之一規定。
受託案件範圍
受託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下列各款指數股票型基金案件:
一、申報追加募集之七個營業日生效案件。
二、申報募集以投資國內為限之十二個營業日生效案件(不包括環境、社會及治理相關主題基金)。
三、前款案件之展延募集申請。
本中心辦理受託案件之規定